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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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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东政办发〔2025〕18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岭东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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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东政办发〔2025〕18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岭东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3 15:23

 

 

 

 

 

 

双东政办发〔2025〕18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岭东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清单的通知

 

一乡六办、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改革方案,对照确认标准,现将新核定的岭东区本级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内的主体,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的区级单位和区级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有权制定主体制发。

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按前述规定办理。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区单位,执行其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纳入本清单管理,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岭东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附件:岭东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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