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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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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syszwgknew-17727
  • 分类:双东政办
  • 发布机构: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 发文日期:1538075073000
  • 名称:双东政办发〔2018〕30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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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题 词:双东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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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东政办发〔2018〕30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11:04

                                                                   

        

 

 

 

 

 

 

双东政办发〔2018〕30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乡六办、区属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切实贯彻执行。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

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我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双鸭山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胜乡、各街道对辖区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条 环保、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长胜乡、各街道、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追责对象,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三、四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督导部门不按照规定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立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的,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综合利用率提高不明显或者进展缓慢的;

(六)未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纳入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的;

(七)对上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者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八)因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推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贻误春耕生产的;

(九)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及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提供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和省级、市、区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组发现的火点信息,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发生秸秆露天焚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三级网格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

(二)四级网格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

第八条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及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提供的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和省级、市级、区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组发现的火点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三级网格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

(二)四级网格区1天内发现火点1起及以上的。

第九条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一)对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

1.检查;

2.通报。

(二)对三、四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

2.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4.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第一次达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火点数标准的,结合第六条规定,依据第九条追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由区属有关部门对三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三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追究责任;四级网格,由三级网格责任单位对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追究责任。

再次达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火点数标准的,应当在第一次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适当加重追责方式,责任追究叠加时,以影响期最长一次责任追究为准。

第十一条 对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进行追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有关情形的,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扣拨资金的管理使用按《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管理执行,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对零火点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两段禁烧期内未出现火点的长胜乡、街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http://www.sysld.gov.cn/ld/151/201809/c07_146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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