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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1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格落实对严重透支生态区域推行禁牧休牧的要求,切实保护辖区内草原、林地、山地等生态资源,修复植被生态,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政办规〔2020〕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划定区域实施禁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及时间:

按照《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要求、岭东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其他草地(591.865)公顷,实行禁牧制度。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牧要求

1. 禁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从事放牧活动,禁止牛、羊、马等各类草食牲畜进入禁牧区域放养、散养。

2. 严禁在禁牧区域内擅自开垦、破坏植被、非法采石采砂、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 禁牧区域周边养殖户,需严格实行舍饲圈养,规范养殖管理,主动做好牲畜管护,严防牲畜进入禁牧区域。

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三、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或实施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落实

长胜乡、各办事处、经营所应当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管理的行为。

举报电话0469-886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