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3-04-10 16:16:34

一、案件名称:**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二、基本案情:2023年3月28日,双鸭山市岭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涉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暂时停止受限空间作业的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对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认定**有限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查处理由及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擅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项,给予该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4月7日,该单位隐患已整改完成,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

四、案例评析:受限空间作业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作业,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实、不靠,对危险作业只停留在履行审批程序上、纸面上和初期的安全措施上,缺少对危险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现场如果不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无法保证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极易引发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事故。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处罚主体合法、执法程序适当、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金额适当。

本行政处罚案的主要目的:一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作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三是通过相关网站对本案进行公示,做到“处罚一个点、警示一个面”,警醒其他行业企业举一反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推动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