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09:19:40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停征我省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取消、停征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二、取消我省设立、教育部门收取的“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保送生(含小语种)测试费”、“艺术类学生专业测试费”、“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测试费”、“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取消上述5项收费后,我省相关考试测试收费分别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中列示的“专升本考试费”、“保送生测试费”、“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和“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费”执行; 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执行,其他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时填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2目“考试考务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7年以后年度缴款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市(地)、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预算法》、《价格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附件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1.警察证工本费

2.公安系统司法技术勘查鉴定收费

3.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

4.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费、体检费、体能测试费

二、司法部门

5.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费和继续教育费

6.司法院校招生报名费、体能测试费、体检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7.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8.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10.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费)

五、宣传部门

1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

六、农业部门

12、农机驾驶员培训费

七、教育部门

13.自学考试考籍变更手续费

八、卫生计生部门

14.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5.特种设备人员考核费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