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及辖区非煤矿山生产经单位概况
本预案适用于岭东地区范围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领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强化培训和演练。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为应对岭东区范围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立岭东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人员如有职务变动,由其职务接替者担负其职责)。
2.1.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郭 伟
副总指挥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张亚军
区安监局局长 陈卫东
办公室主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李凯峰
成 员: 岭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程修建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鹿 江
岭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王建军
岭东交警大队队长 李海春
岭西交警大队队长 曲 冰
区环保局局长 杨军英
区卫计局局长 陈 英
区民政局局长 张 莲
区工会副主席 丁佳禹
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局长 吕慧琪
区财政局局长 姜 君
区广电中心主任 刘春来
岭东供电公司经理 李文峰
岭西供电公司经理 蒋 森
双鸭山弘铁电务厂厂长 李茂全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岭东公安分局、岭东消防大队、岭东交警大队、岭西交警大队、岭东国土资源分局、区广电中心、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岭东、岭西供电公司、双鸭山弘铁电务厂、事故单位
2.1.2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和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灾,发布有关抢险救灾的重大决策和应急指令。或协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救援力量增援;配合上级预案启动后的应急救援工作。
2.1.3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的重大决策和应急指令上呈下达工作;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1.4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下达应急指令;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议;按照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2.1.5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应急指令实施、完成情况上报工作,或由总指挥授权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全面应急救援指挥和下达应急指令。
2.1.6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完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情况汇总后的上报工作。
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并按照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现场救援情况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3) 岭东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岭东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单位及消防救援队伍对火灾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5)岭东交警大队、岭西交警大队: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标志牌,警示过往车辆;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6)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的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7)区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8)区卫计局:负责联系、安排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对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抢救;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9)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组织事故单位及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资金的保障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抚恤工作。
(11)岭东、岭西供电公司、双鸭山市弘铁电务厂:保证事故现场送电、停电,组织人员根据现场需要架设临时供电线路。
(12)事故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救援预案实施自救,积极实施并配合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为救援队伍提供相关资料、技术数据、现场情况及被困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
2.3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各救援组职责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设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设立现场救援组和现场救援方案的实施,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1)综合协调组
主要由区安监局组成。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和联络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和完成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
主要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人员和聘请专家组成。
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为抢险救援队伍提供技术支持。
(3)救援处置组
主要由消防、救护队、事故单位组成 。
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等。
(4)医疗救护组
主要由区卫计局和医疗救治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抢救伤员,并根据需要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 疏散警戒交通保障组
主要由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现场危险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交通车辆和道路的畅通。
(6) 物资保障组
主要由区财政、交警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供应,保障应急车辆和物资运输畅通。
(7)善后处理组
由区工会、区民政局、事故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和安抚及理赔、保险、安置等善后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及分类
3.1.1预警的级别
预警的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1.2预警的分类
预警分类:按照事故的潜在危险性、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安监局在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风险数据库的同时,对存在风险进行分级,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安监局。并由区安监局上报区政府;具有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区安监局和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并由区安监局立即上报区政府,其中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
3.3预警预防行动
区安监局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区安监局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危险信息,研究制定防治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区安监局应根据事故的情况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上级预案启动后的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4.2响应权限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中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增援。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要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实施救援,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配合组织救援。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自救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安监局和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对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进行疏散和撤离。
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并报告区政府。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救援力量增援。同时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
4.4非煤矿山井工开采现场应急处置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防止控制事态扩大。
(1)非煤矿山井工开采透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当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发生透水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非煤矿山透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指挥井下作业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离,清点人数,确定被困人员数量,做好自救工作。
按照非煤矿山企业提供的透水的作业地点、性质,估计透水量,静止水位,透水后涌水量、受困人员数量、影响范围等相关数据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并组织人员抢修排水管路和调集大功率水泵对透水作业地点实施排水。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确定被困者的准确位置。及时清理被透水事故淹埋的救灾通道,如遇到救灾通道损坏严重长时间不能打通的,利用压风、打钻或其他方法为受灾的作业地点送入空气和食物。
(2)非煤矿山井工开采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当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发生火灾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非煤企业应立即启动非煤矿山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首先要设法切断发生火灾事故的电源,然后指挥井下作业地点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离,并清点人数,确定被困人员数量。并及时对发生火灾的作业地点实施灭火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按照非煤矿山企业提供的火灾发生地点,火灾性质、受伤人员和被困火灾现场人员数量,可能波及的范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根据火势蔓延的方向是否会威胁受困人员进行调整风流,并组织救援人员针对火灾性质,佩戴相应的救援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对重要地点(配电硐室、爆炸物品库)实施重点监控或将爆炸物品和机电设备立即转移放置安全地点。
(3)非煤矿山井工开采井下爆炸物品库发生火灾爆炸现场应急处置
当非煤矿山井工开采爆炸品物库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非煤矿山爆炸物品库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并指挥井下作业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离危险区域。清点人数,确定被困人员数量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无危险区域实施火灾控制。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企业提供的发生火灾爆炸的爆炸物品库地点、爆炸物品存放量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相应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无危险区域内对火势实施控制。在爆炸物品分析专家对爆炸物品存放量进行分析,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救援人员才能进入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活动。
(4)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冒顶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当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发生冒顶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非煤矿山冒顶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指挥井下的作业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离,清点人数,确定被困人员数量,做好先期救援工作。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企业提供的发生的冒顶作业地点、地质资料和冒顶范围等相关数据。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并认真观察事故地点顶板安全状况、遇险者的位置及被压埋状况,如果发现冒落区仍在活动,应停止救援,抢险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防止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如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片帮严重救援通道可能长时间不能打通时,应利用高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和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的性质、类型和发生事故的地理位置。组织群众在应急状态下,撤离危险区域。
4.7扩大应急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部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8应急结束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现场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经批准后,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事故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行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由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保险理赔机构,为发生事故单位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
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与事故调查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
区安监局通过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7.3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
企业应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物资、设备、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和设备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4综合协调保障
主要由区安监局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5抢险救援保障
主要由救护队和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7.6医疗救援和卫生保障
由区卫计局、医院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对事故现场伤员进行抢救;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由岭东、岭西交警大队组成,主要负责对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7.8治安警戒保障
由岭东公安分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7.9人员疏散和安置保障
由民政局和事故企业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企业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附则
8.1应急宣传与演练
8.1.1应急宣传
区安监局要加大对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应急救援常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8.1.2应急演练
区安监局要结合本地非煤矿山企业类型和特点,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突出的;
(2)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
(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应急救援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应急救援指挥联系电话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郭 伟 |
中共岭东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
13846998888 |
张亚军 |
岭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
15904697876 |
陈卫东 |
岭东区政协副主席、安监局局长 |
15145904666 |
程修建 |
岭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
15184668666 |
鹿 江 |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13384698246 |
王建军 |
岭东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
18045867119 |
李海春 |
岭东交警大队长 |
18945777789 |
曲 冰 |
岭西交警大队长 |
18045868007 |
杨军英 |
岭东区环保局局长 |
13304884689 |
陈 瑛 |
岭东区卫计局局长 |
13555444567 |
吕慧琪 |
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局长 |
13946608771 |
丁佳禹 |
区工会副主席 |
18545258777 |
姜 君 |
岭东区财政局局长 |
13555034678 |
张 莲 |
岭东区民政局局长 |
13351052776 |
刘春来 |
岭东区广电中心主任 |
13284696669 |
李凯峰 |
岭东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
13895860123 |
李文峰 |
岭东供电公司经理 |
18714453333 |
蒋 森 |
岭西供电公司经理 |
13846999888 |
李茂全 |
双鸭山市弘铁电务厂 |
13019040284 |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岭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岭东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