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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责任编辑: 岭东区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5-02-1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部分 岭东区法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工作;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七)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和监察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岭东区法院设13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中心法庭、岭西法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法警队、信访办。
  三、预算编制范围
  2015年纳入岭东区法院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1个。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表附件1---附件4.xls(点击下载)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及“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岭东区法院2015年收入总预算2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74万元,财政专户资金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支出总预算274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规模情况岭东区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274万元,占2015年总收入的100%。
   (二)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 岭东区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占67.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24.09%;住房保障(类)支出占8.76%。
   (三)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情况岭东区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安排支出预算数274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18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6万元; 3、住房保障(类)支出24万元。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的说明岭东区法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附表3)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岭东区法院1个预算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33.4万元,同比下降3%,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2.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四、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七、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