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文 关于2017年岭东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7年岭东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 岭东区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9-0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函[2017]271号)要求,2017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将继续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申报时间。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3日。
  (二)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具有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例;
    2、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参保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同意申报的;
    3、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
    5、本人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收费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24号)的规定,企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级统一鉴定,收费标准为260元/人次。报名时由各相关单位向申报人收取后统一缴纳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审计科,无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如何,劳动能力鉴定费一律不退还。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报。
1、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参保人员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须持本人住院病历和第二代身份证以及近期1张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档案保管部门认定其基本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后,在2017年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分别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二)退休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        
 
    四、时间安排
    1、上报材料时间: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15日
    2、鉴定时间:待省厅另行通知
    3、联系单位: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联系电话:402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