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东政发〔2017〕9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岭东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长胜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水环境防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6894.80hm2。
(二)羊鼻山天然次生森林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6506hm2。
(三)青山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以总体规划界为准,禁养区面积为28485hm2。
(四)东湖旅游度假区禁养区以规划确定的界线为禁养区边界,禁养区面积为80.86hm2。
(五)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以岭东区城市规划范围边界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005hm2。
(六)岭东区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的区域为安邦河及其一级支流。岭东区河流禁养区面积1893hm2。
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岭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生猪(出栏)≥500头;
奶牛(存栏)≥100头;
肉牛(出栏)≥100头;
蛋鸡(存栏)≥10000羽;
肉鸡(出栏)≥50000羽。
三、控制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新增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实施前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按时完成搬迁和关闭的,依法予以补偿。对拒绝搬迁和关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岭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