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文 双东政发〔2017〕6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东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矸石山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东政发〔2017〕6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岭东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矸石山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岭东区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6-2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辖区各相关企业(个人):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岭东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矸石山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辖区各企业(个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岭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矸石山治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加强矸石山治理工作,解决矸石山引发的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中的矸石山,指煤矿、各洗选煤、型煤加工企业,储(配、售)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矸石及历史遗留的有产权矸石山和无主矸石山)。


一、思路与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集中治理和经常性治理相结合,彻底治理现有矸石山,及时处置新产生矸石,并实现综合利用,使矸石治理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达到消除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安全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的目标。


二、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3日-6月20日)


岭东区环保局、岭东区煤管局、岭东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区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矸石山治理内容。


(二)煤矸石山产权确定阶段(2017年6月21日-7月30日)


煤矸石山产权单位,及时到岭东区环保局申报煤矸石山产权,对历史遗留无产权单位的矸石山,区政府要统一登记造册。


(三)治理期限


各煤矸石山产权单位必须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矸石山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产权单位。区政府将依法收缴矸石山,统一进行治理。


三、治理要求


1.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产矸、排矸企业是治理的主体。对历史遗留的矸石山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治理,对无主矸石山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2.煤矸石产生单位对既有的煤矸石堆场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环评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矸石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植被绿化。


3.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四、监督管理


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岭东区政府对辖区内矸石山治理负总责,岭东区公安分局、岭东区煤管局、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区执法队对全区矸石山治理及安全实施监管,区环保局对矸石山治理予以统一监管。


五、保障措施


1.各产矸、排矸企业要制定矸石山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时限、进度和责任人。同时要制定具体的治理技术方案,明确治理途径、安全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相关措施,并报区环保局。


2.对逾期仍未治理或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由区环保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对治理工作不积极,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严肃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负责单位


国土资源局岭东分局、岭东区环保局、岭东区煤管局、岭东公安分局、岭东区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