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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工作流程

责任编辑: 岭东区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8-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救助范围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4、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
  二、申请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后,应首先进行医疗保险报销,医保核销后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医保报销审批凭证(如在医院直接划卡报销可不用出具此凭证)原件1份;
  2、住院费收据(如在医院划卡需出具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1份;
  3、出院患者费用结算明细(如在医院划卡需出具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1份;
  4、本人身份证、低保救助证、低保金存折首尾页复印件各1份;城乡低保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的书面申请,填写《双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批后,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综合科。综合科复审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最终审核及拨款。款项到达区民政局账户后,跟随下月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以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
付的医疗费用;
  3、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
康复等支付的费用;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等;
  5、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情形的。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8日,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