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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河道保护范围的通告》的解读

责任编辑: 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11-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河道保护范围的通告》的解读


一、制发目的

为加强岭东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严格水域岸线水生态空间管控,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岭东区水利工程公共利益安全,划定岭东区境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界限。岭东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二、制发的必要性

由于近年来破坏水利工程行为时有发生,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界限不清,对水利工程的管理造成了严重困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河流恢复生命、让流域重现生机”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夯实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基础,加强岭东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措施。

三、制发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江河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

(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五十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三十米;

(四)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五百米,中型水库不小于三百米,小型水库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五)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三百米,左右岸不小于一百米;

(六)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十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五米;

(七)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五十米。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必须划定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划定;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但应按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八条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第二十二条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堤坝、排灌渠道、涵闸、涵洞、渡槽、管道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设计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由县水务局联合乡(镇)、村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宣传。在思想认识上,要宣传人们保护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在人们的思想中要形成保护第一的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问题。

(二)强化巡护管控。落实河长职责,加强河湖巡护次数,对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水利工程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利工程行为。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告由岭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469-43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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