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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岭东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岭东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岭东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 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03-2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岭东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岭东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岭东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岭东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公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公示办法》全文共22条,一是明确公示的相关定义、适用等内容及时限,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着重规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当公开的内容(第1-7条);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形式、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第8条-11条)。二是明确公示方式,明确执法信息公开途径,包括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等(第12条);三是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期限和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13-17条)。四是明确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和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第18-19条)。五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示办法追责和其他(第20-22条)。

《公示办法》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公示办法》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公示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保公开信息合理、合法、规范。

《公示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岭东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记录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记录办法》共分27条,一是明确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定义、原则和需要配备的设备等(第1-5条);二是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按照行政执法环节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各个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第6-13条);三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等内容(第14-15条);四是全过程记录对音像记录等相关内容资料的归档与使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和使用有关工作(第16-24条);五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等机制和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追责(第25-27条)。

《记录办法》规定记录的内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四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进行了规范。

《记录办法》要求严格执法资料的归档与作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记录办法》规定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三、《岭东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审核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审核办法》共18条。一是明确执法执法决定审核的适用,执政执法机关应成立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应分别进行法制审核(第1-5条);二是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以及送交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第6-8条);三是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法制审核小组关于审核的内容(第9-10条);四是明确法制审核的归档、流程图等内容(第11-12条);五是明确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任人和职责、备案工作以及违反相关将追责等内容(第13-18条)。

《审核办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区司法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审核办法》规定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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