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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岭东区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09-2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的部署,切实落实《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司法局对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保留证明事项7项,取消证明事项0项,并编制完成了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岭东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岭东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有无便民 
索要  开具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公布 根据20155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区应急管理局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3 贫困学生资助证明 普通小学免学费、学前教育助学、义务教育助学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区教育和体育局 民政局、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
4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需务工证明、居住证明或社区证明 小学生转学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教基一[2014]76号) 区教育和体育局 务工单位、户籍部门或社区
5 医院诊断和住院病例证明 小学生休、复学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教基一[2014]76号) 区教育和体育局 县级或以上医院
6 死亡证明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死亡注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2号 区医疗保障局 医院、派出所、社区、殡仪馆。
7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区法律援助中心 民政部门、社区委员会、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