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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03-1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人社联发〔2020〕4号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税务局

双鸭山市统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程序

(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进行划型,划型结束后将划型结果报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大型企业由省人社厅进行划型,省政府确认公告)。用人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月底前向市人社局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二)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划型结果,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完善企业类型标识及缴费参数设置。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

四、其他事项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县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二)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费。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迅速行动。各县区要切实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启动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让各项工作任务迅速落实落靠,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二)切实加强管理和风险防控。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内控力度,防范化解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和统计核算。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要按照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方法,做好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按期报送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税务局 双鸭山市统计局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310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