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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 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8-09-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岭东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防控我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双鸭山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双鸭山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试行)》。

三、工作目标

长胜乡、各街道对辖区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环保、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长胜乡、各街道、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追责对象,三、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三、四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

四、工作任务

对禁烧期内未出现火点的长胜乡、街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