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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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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syszwgknew-23275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 发文日期:1608835836000
  • 名称:双东政办发〔2020〕31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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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题 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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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东政办发〔2020〕31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0:50

双东政办发〔2020〕31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胜乡人民政府、区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加强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加强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工作规定

根据《双鸭山市地方煤矿推广应用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工作方案》,为抓好我区煤矿产量远程监控新系统的安装、管理、应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税收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管理与维护

(一)服务中心负责煤矿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下设服务站。

1.服务中心对设备的维修和例行巡检工作要有规范的记录,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服务中心对监控设备、服务过程和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2.服务站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对煤矿企业进行服务,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由服务中心安排人员陪同,方可进矿工作。

3.对于监控设备出现人为断电和破坏的现象,服务站人员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协助办公室对断电和破坏事件的处理。

4.服务站严格按照已经确立的产量数据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一经发现煤矿企业人为影响监控数据,须及时配合办公室对煤矿产量数据标准进行重新标定。

5.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区政府有关规定,严禁个人行为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于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各煤矿要对系统进行监护,不能擅自维修。

(三)各煤矿监控系统发生问题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服务中心设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对各矿井随时发生的系统故障及时维护。

(四)严格按照已经确立的产量数据对设备进行维护;如发生数据变化,须报领导小组对煤矿产量数据标准进行重新标定。

(五)煤矿企业应为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及例行检查工作人员提供方便,以保障设备的正确运行。

(六)煤矿企业不得随意打开控制箱,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服务中心汇报,以便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七)监控系统线路严禁连接其它设备。煤矿企业人不得私自更改监控设备,如需要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煤矿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严禁人为断电或人为破坏控制系统,严禁出现丢失、人为破坏设备现象,造成的损失由煤矿负责。

二、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煤矿税收产量的核定

(一)每月26日,通过实际监测计量出各煤矿企业当月实际产量,报送区领导小组,产量报告签批后向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产量报告,作为当月征税依据。

(二)煤矿企业的产量具有保密性,对重要的依据性数据、设备巡检数据、产量监控数据和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存档。服务中心每月5号前受理煤矿查询上月产量、数据查询,逾期不予受理。

(三)煤矿企业认为数据失真,可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服务中心进行测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因系统故障,维修期间的产量按该矿出现故障前10日的平均产量计算。

(五)因出现设备丢失,人为损坏监控系统、停电、挡镜头、搭桥?成的数据丢失,期间产量根据丢失,损坏前30日内日产量最高值核算产量。

三、煤矿企业有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和依据监控数据缴税的法律责任

(一)煤矿企业有义务对煤矿产量远程监控系统进行监护,对该系统出现人为问题及时向服务中心汇报,以便专业人员及时进行维修。

(二)煤矿企业以各种名义或手段拒不安装、阻扰安装、不按计划安装监控系统的,视为抗税行为,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外,将给予停产整改处罚。

(三)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造成损失按价赔偿外,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及擅自改动税控机装置的)规定,追缴偷逃税款并处十万元罚款。

1.破坏或改变监控设备的;

2.造成监控设备断电的;

3.向箱体注水、高温烘烤箱体的;

4.破坏机箱锁,破坏机箱内部结构的;

5.装置相关设备影响数据传送的。

6.煤矿企业自主改变矿车通过称重组件运行方式或自行更改矿车(如在称重组件部件搭桥,增加、减少矿车质量)及设备丢失的。

7.损坏录像监控设备的(如掰镜头、挡镜头、镜头断电)。

(四)煤矿企业逃避、拒绝或以其它方式阻挠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检查、维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处五万元罚款。

1.煤矿企业向服务中心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煤矿企业拒绝或者阻止服务中心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服务中心在检查期间,煤矿企业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煤矿企业不依法接受服务中心检查的其他情形。

(五)煤矿企业不按监控产量计税额度缴税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机关责令限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煤矿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挠服务中心检查的,因其造成相关单位无法准确掌握计税、征税依据,视为抗税行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并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汇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不接受处罚的煤矿企业由公安经侦部门查实由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强制执行,并由区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给予停产15天的处罚;对重复出现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加倍处罚,并给予停产整顿30天的处罚。罚没款上缴区财政。税务机关偷漏税行为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鼓励对煤矿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照罚款的30%兑现。

四、本规定由岭东区煤矿产量监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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