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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双东政办
- 发布机构: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 发文日期:1528829777000
- 名称:双东政办发〔2018〕15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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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词:双东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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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东政办发〔2018〕15号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东政办发〔2018〕15号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乡六办、区属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政办规【2018】5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建档立卡,分类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70%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68%以上。
2019年,全面铺开,深入治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80%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
2020年,全面总结,完成预期目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岭东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郭伟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张亚军、侯凯英、刘桂荣、张全柱担任,区环保局、区农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第一小组组长刘桂荣,成员单位有区农业局、长胜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摸底调查工作,建立规模场档案,积极向养殖户宣传讲解畜禽养殖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养殖户规范化养殖,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宣传工作。
第二小组组长侯凯英,成员单位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禁养区内养殖场的环评、监管、环境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规模养殖场由区农业局统计确定),对不合格的养殖场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如不按期进行整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拒不整改移送人民法院等工作。
第三小组组长张亚军,成员单位有岭东公安分局、区执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法委、区司法局负责对不合格的养殖场进行行政强制执法,对禁养区内新增养殖场(户)进行强制关闭或搬迁。
(二)全面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污染整治工作。目前我区畜禽养殖以散养为主,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和散户数量较多,粪污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对禁养区内及村屯、居民区内规模以下养殖户,造成严重污染的,要限期关闭。对距离村屯或居民区500米之内的养殖户,要求自行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长胜乡和各办事处要积极向养殖户宣传讲解畜禽养殖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养殖户规范化养殖。对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养殖户,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长胜乡政府要出台政策将养殖户关停。
(三)落实责任制度。一是农业局负责规模以上养殖场的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管理工作,长胜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管理工作。长胜乡、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做到底数清晰,情况明确,及时上报畜禽养殖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统计数据,如发现在禁养区内新增的养殖场(户)要及时上报区农业局。二是规模养殖场是污染防治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附:
岭东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郭 伟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组长:张亚军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刘桂荣 区政府副区长
侯凯英 区政府副区长
张全柱 区政府副区长
第一小组:
组 长:刘桂荣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刘志刚 区农业局局长
陈亚奎 长胜乡政府乡长
王维玉 东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田智超 西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东一 南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柴晓翠 北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阳 中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车丽华 中心街道办事处主任
曹振民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第二小组:
组 长:侯凯英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杨军英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第三小组:
组 长:张亚军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成 员:程修建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郝立军 区执法局局长
牛跃东 区政法委副书记
付 杉 区司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刚同志兼任。
http://www.sysld.gov.cn/ld/151/201809/c07_1469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