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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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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曝光”企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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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曝光”企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10 09:16

序号

所属地

企业名称

问题和隐患

违反法律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1

岭东区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1.副井负64分层通往负30梯子间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安全出口不畅通;负97米分层安全出口梯子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2.措施井正15分层打钻作业地点、副井负80米中段局部使用非矿用阻燃照明线缆;副井负130米中段临时水泵使用插头与电缆直接连接,所接电缆为非阻燃电缆;3.副井负80米中段14-15#穿打钻人员高某某、谢某某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措施井负166米中段返矿操作司机张某某自救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负148米出矿工作面未配备气体检测仪;4.副井负148米中段2个超过100米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未设置局部通风设施;5.措施井正15分层打钻作业地点2025年2月27日有3名打钻人员(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其中郭某某入井携带一整盒哈尔滨香烟;6.副井负30米中段配电硐室内,行灯变压器无矿用安全标志;7.副井负97米分层掘进工作面风带出风口距离工作面超过10米;8.负64分层维修间在用2台一氧便携复检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超期未检测;9.副井负130米斜坡道躲避硐室铲运机司机离开时未关闭移动设备电源;10.副井2025年2月27日18:50分罐笼乘坐10人至负80米中段;11.北区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缺少高、中、底速风表、消防应急灯、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等物资;12.北区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2025年1月份未公示;13.北区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记录2025年1月1日负80米中段18号穿顶板破碎,整改措施为喷浆,整改责任人为金某某(电工),金某某当日未入井,隋某某验收整改完成,2025年1月23日、24日负64分层7号穿顶板裂隙、照明损坏、10号穿导风筒漏风,整改责任人蔡某某均为入井;14.北区未按照自救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和管理报废台账;15.北区副井负64分层多处工作地点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未在回风口5-10米处安设一氧传感器;16.北区副井负64分层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9号穿脉作业地点的局部通风机;17.北区措施井未按设计施工,井下正20米中段已闭坑,在正20米中段能通往正15分层和不明分层;18.北区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临时用电进行审批,2025年2月27日措施井负30中段斜坡道安装密闭动火作业前,电焊机临时用电未进行审批,通过人员定位系统查询动火作业开始前公司在职3名电工牛某某、程某、郑某,均未到作业现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李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

34万元

2025年3月7日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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