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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曝光”企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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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曝光”企业公示
序号 |
所属地 |
企业名称 |
问题和隐患 |
违反法律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1 |
岭东区 |
双鸭山市合鑫采石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4日岭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双鸭山市合鑫采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024年企业未对从业人员王妍、张冬梅、冯志有、洪艳清、刘玉河、吴新平、聂飞、田喜攻、房树学、杜宝琴、刘永强、赵宝君、洪子峰、宋健、吴敏、韩建祥、贾丽娟、张赢、杨海龙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2024年1月至今企业只对7名从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2.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采矿工程师刘永强非本矿员。3.企业2024年应急演练计划无演练时间,演练方案、记录均已制作完成,不能如实反应现场演练情况。4.采场缺少警示标志,缺少限速、下坡、弯路等警示标志。5.企业培训计划2024年2月1日编制,2024年2月2日审核,企业1月份开展的培训,未按计划开展培训。6.抽查1人培训档案,杨海龙培训考试非本人答卷,和培训记录不符。7.现场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8.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9.现场运输道路设计要求9%(5°8′33.95″),局部道路坡度达到7°22′53″,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10.企业2023年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合计处罚12.5万元。 |
12.5万元 |
2024年4月7日 |
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