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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禁牧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0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草原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区禁牧公告:

一、禁牧范围

岭东区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等均为禁牧范围。包括:有林地、无林地、疏材地、灌木林地、湿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退耕还林地、其他草地等。

二、禁牧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

2、禁牧区域内农户饲养的牛、羊、鹅等草食动物,必须实行舍饲圈养。

3、林蛙养殖户禁止在承包区内放牧,按照林蛙养殖承包合同要求,林蛙养殖户有义务对承包区内违法放牧进行制止和报告。

三、禁牧期限全年禁牧。

四、处罚措施

1、对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只(头)牲畜以及致使植被破坏的面积和程度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拒不恢复植被或恢复植被不符合规定的,由位置所在单位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擅自移动或毁坏禁牧标志、界桩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管理

1、一乡六办各林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牧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管。

2、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3846986316。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岭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